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補助國內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技術與服務的商品化價值,並帶動產業升級轉型。本計畫不限產業別,只要是依法登記成立、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研發計畫具創新性的公司,皆可申請。補助項目依研發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及加值應用(Phase 2+),個別申請最高可獲 1,200 萬元補助,聯盟申請最高可達 3,000 萬元,補助款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的 50 %。申請採全年線上隨到隨受理方式,廠商需填寫計畫申請表、撰寫計畫內容並上傳相關應備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研發計畫具備創新性;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事實經判決確定;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一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個別申請 Phase 1 (先期研究):補助上限 15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個別申請 Phase 2 (研究開發):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全程以 2 年為限,最高 1,20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 2 年
・個別申請 Phase 2+ (加值應用):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全程以 1 年為限,計畫期程 6 個月 ~ 1 年
・聯盟申請 Phase 2 (研究開發):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全程以 2 年為限,最高 3,0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 ~ 2 年
・聯盟申請 Phase 2+ (加值應用):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最高 2,5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 ~ 1 年
・政府補助款以計畫總經費 50 % 為上限
・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Phase 1 延長至 9 個月;Phase 2 延長至 3 年;Phase 2+ 延長至 1.5 年
・Phase 2 及 Phase 2+ 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Phase 2+ 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應繳交訂單金額 1 % 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 % 為上限
・申請方式:採線上申請,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內容,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線上申請逕至 SBIR 官網申請 (https://www.sbir.org.tw)
・注意事項: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獲推薦企業應於核定通知函所訂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獲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儲存政府補助款並單獨設帳管理。計畫結束後 3 年內應配合成效追蹤。
最高3,000萬元
隨到隨受理(無公告截止)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 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公司人數未滿 5 人可檢附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未具勞保資格者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財政部國稅局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稅捐稽徵處出具最近 1 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聯盟申請者)、研發聯盟成員權利義務待釐清事項(聯盟申請者)、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核准公文影本(倘若受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聲明書(倘若受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者自我檢查表、計畫特色表(如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計畫特色)、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如計畫涉及脊椎動物實驗)、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如計畫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顧問諮詢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如具備審查加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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