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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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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交通部公路局

【內容簡介】

・交通部公路局與環境部共同推動電動大客車補助計畫,旨在鼓勵市區及公路客運業者汰換或購置電動大客車,以提升公共運輸的綠色轉型。本計畫提供多項補助,包括甲、乙類電動大客車的基本購置補助,以及針對特定條件如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國道客運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設備或新車型等額外加碼補助。客運業者需符合車輛安全審驗、配備行動支付驗票機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規定,並提交營運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方可申請。補助款項將分兩期撥付,鼓勵業者積極參與,共同達成國家淨零排放目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轄管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客運業者);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車輛應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車型;車輛應為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甲類或乙類大客車;車輛應配備具 QRCode 掃碼行動支付功能之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提供資料至平台;營運前 3 年,每年班次妥善率應至少達 98 %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甲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甲類大客車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不可申請: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 8 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 8 年,同時營運 3 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客運業者依第七點規定申請補助期間,不得再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補助;申請計畫、各項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甲類電動大客車(含電池)補助:每輛上限 3,700,000 元
・乙類電動大客車(含電池)補助:每輛上限 3,000,000 元
・乙類大客車購置加碼補助(2024/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 1,000,000 元
・乙類大客車購置加碼補助(2025/01/01 ~ 2025/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 500,000 元
・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補助: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得納入補助範圍
・電動大客車配備自動駕駛系統(等級第三級以上)補助:每輛再增加補助,上限 1,500,000 元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購置加碼補助(2024/12/31 前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 1,500,000 元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購置加碼補助(2025/01/01 起申請購置):每輛再增加 1,000,000 元
・國道客運路線電動大客車配備通用設計無障礙設備加碼補助:每輛再增加 500,000 元
・未曾參與 2020 ~ 2022 年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之車輛,或使用曾參與示範計畫車輛業者所開發新車型車輛加碼補助(2024 年申請並獲核定,同一車輛業者同一車型增加補助輛數以合計 100 輛為限):每輛再增加 1,500,000 元
・未曾參與 2020 ~ 2022 年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之車輛,或使用曾參與示範計畫車輛業者所開發新車型車輛加碼補助(2025 年申請並獲核定,同一車輛業者同一車型增加補助輛數以合計 100 輛為限):每輛再增加 1,0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甲類):每輛補助 1,8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乙類):每輛補助 1,5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1,2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1,0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700,000 元
・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者(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 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4 年度符合 CSF 功能):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4 年度符合 CSF+ACSF B1 功能):1,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5 年度符合 CSF+ACSF B1 功能):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5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 功能):1,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6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 功能):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6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ACSF C 功能):1,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7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ACSF C 功能):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7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ACSF C+ALKS 功能):1,5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增加補助(2028 年度符合 CSF+ACSF B1+ESF+ACSF C+ALKS 功能):500,000 元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年度 9 月底前檢附轄管區域之中華民國 119 年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送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客運業者應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年度 9 月底前提交電動化規劃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各年度 11 月底前補充或修正計畫書;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並送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客運業者應於請領第一期款項時,檢附第四點附件二所列「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受補助車輛應於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核定日起 3 個月內,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受補助車輛應於契約簽訂日起 9 個月內領牌(汰舊換新申請案為核定日起 9 個月內領牌);逾期領牌者,每逾期 1 日曆天,核扣申請補助金額的千分之一。
・注意事項: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配合其他政策需要,交通部公路局得酌予增加電動大客車補助,補助基準另行公告;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受補助車輛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 8 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並限行駛於核定路線;受補助車輛應配置適當充電設備,確保車輛充電需求;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 8 年,同時營運 3 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應張貼交通部公路局指定之補助標示貼紙;補助款分二期請款:第一期於完成電動大客車採購契約簽訂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的 30 %;第二期於實際營運後,請領核定補助金額的 70 %;客運業者對於審查意見應於 1 個月內回覆,未依規定期限配合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傳輸資料缺漏且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將不納入營運里程及班次妥善率計算,或可能扣減相關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3,700,000元

【期間】

2023/01/01 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中華民國 119 年市區客運電動化規劃計畫書、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證明文件或單據(如適用)

【注意事項】

補助對象為客運業者,非一般民眾。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公告,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期範圍。購置之電動大客車相關資料包含車輛製造廠名稱、車輛廠牌、車輛基本資料、充電系統資料、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核准字號及車輛車型代碼、車輛經交通部審查資格符合之證明文件、車輛裝置智慧化及自動化設備說明、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充電系統合格證明文件、營運品質穩定性確認說明、中文版緊急應變手冊、電池火災防制安全計畫及車輛火災防制計畫。自動駕駛輔助系統的增加補助金額和年度條件較為複雜,已依附件三詳細列出。

資料來源: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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