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急難救助,旨在協助面臨各種緊急狀況的經濟弱勢家庭。這項補助涵蓋多種急難事由,包括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導致生活困境、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或無法工作,以及遭遇重大變故或自然災害等。依據不同的急難事由和家庭狀況,補助金額從 10,000 元至最高 50,000 元不等。申請對象主要為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的原住民家庭,需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原住民身分;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特定急難事由認定基準,例如無力殮葬、生活陷於困境或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認定基準為列冊(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等經濟弱勢家庭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包含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生活陷困者、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因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經庇護安置者);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不可申請:遭受意外傷害者,若已領取本會補助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理賠金,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請;災害救助中,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死亡救助(無力殮葬):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20,000 元,非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
・醫療補助(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20,000 元,非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限因傷病就醫,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者
・生活扶助(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等,致生活陷於困境):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
・生活扶助(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非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 10,000 元
・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救助最高補助 50,000 元,重傷救助最高補助 30,000 元,無人傷亡但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 10,000 元,每戶以不超過 5 人為限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核定機關評估後核予救助金
・注意事項:家庭經濟是否屬於「無力殮葬」或「生活陷於困境」,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負擔家計失業者應符合特定情形(受僱者因傷病致一個月以上無法工作或非自願性離職、自營者因經營不善或遭災害致關廠歇業、照顧罹患重傷病親屬而無法工作)。負擔家計者失蹤者,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已逾 30 日尚未尋獲,不受需滿 6 個月之限制。災害救助金之具領人有規定順序。
最高50,000元
急難救助申請表、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兵役證明、服刑證明、災害相關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附表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網頁內容為行政院公報,主要公告法規修正,非直接的福利申請頁面。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文案未明確列出,故填寫 null。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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