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重購補助,協助因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非故意引發之火災等天然災害,導致自有住宅毀損不堪居住的原住民受災戶。補助金額依受災戶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費的倍數關係,分為 20 萬元、35 萬元及最高 50 萬元。符合資格的受災戶,應於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向受災住宅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且需經執行機關列冊有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原住民;申請人自有住宅符合建築法規定,具有客廳、臥室及連棟之廚房、衛浴等室內空間;受災戶應經執行機關列冊有案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危機戶;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非經整修不能居住;鋼筋混凝土造之住宅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住宅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宅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持有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持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如土地租賃契約等),並檢附設籍於該土地建築物之戶籍謄本(可檢具門牌編訂證明或水電費繳費單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者)佐證
・住宅重建或重購補助:每戶 500,000 元(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最低生活費之 4.5 倍以下者)
・住宅重建或重購補助:每戶 350,000 元(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最低生活費之超過 4.5 倍至 6 倍以下者)
・住宅重建或重購補助:每戶 200,000 元(全家人口每月每人平均收入與最低生活費之超過 6 倍者)
・申請方式:向受災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曾受中央及地方機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不受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期限限制
最高500,000元
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電話:03-8233200#214
實際應備文件清單在附件中,頁面未提供。申請期間為天然災害發生之日起五年內,非固定日期。本頁面為轉知公告,詳細內容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