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提供多項補助措施,協助企業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此外,雇主也可申請育兒補貼,直接發放給受僱者。本補助旨在減輕員工育兒負擔,提升企業競爭力。雇主可透過線上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款項原則上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若符合特定條件(如員工數少於 99 人或提供延後/夜間托育),最高可達 90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2 年;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除外);同一年度已獲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哺(集)乳室: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托兒設施: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哺(集)乳室第一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 8 月 31 日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 10 月 20 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文件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育兒補貼應於每年度 10 月 20 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文件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為限;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由承辦人員蓋章;接受補助之雇主應妥善保存支用單據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未依規定保存致損毀、滅失者,將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