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提供多項補助措施,協助企業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此外,雇主也可申請育兒補貼,直接發放給受僱者。本補助旨在減輕員工育兒負擔,提升企業競爭力。雇主可透過線上方式,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款項原則上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若符合特定條件(如員工數少於 99 人或提供延後/夜間托育),最高可達 90 %。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未滿 2 年;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除外);同一年度已獲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
・哺(集)乳室: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托兒設施: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補助實支數最高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或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最高 9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哺(集)乳室第一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 8 月 31 日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 10 月 20 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文件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育兒補貼應於每年度 10 月 20 日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文件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為限;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動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由承辦人員蓋章;接受補助之雇主應妥善保存支用單據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未依規定保存致損毀、滅失者,將酌減補助一年至五年;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申請書(依申請項目提供附件一之一、附件二之二或附件三之一)、實施計畫(依申請項目提供附件一之二、附件二之二或附件三之二)、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申請托兒設施或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提供,附件二之三)、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申請托兒設施者提供)、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申請托兒設施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提供,附件二之四)、收托減免費用證明(申請托兒設施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提供,附件二之五)、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受僱者子女契約書影本(申請托兒設施並辦理聯合托育者提供)、收托其他簽約雇主之受僱者子女名冊(申請托兒設施並辦理聯合托育者提供,附件二之六)、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提供)、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提供)、委託或聘僱契約(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提供)、受僱者子女名冊(申請育兒補貼者提供,附件三之三)、雇主補貼之規範(申請育兒補貼者提供)、印領清冊(附件三之四)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申請育兒補貼且申請前已發放補助者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之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提供)
實際補助金額及詳細基準在附件中提及「附表」,但附表未提供。申請期間在附件中提及「前點所定申請期間」,但該點內容未提供。頁面提供的聯絡電話和地址是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的,非勞動部或本補助的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053f86d978a349b59b0b7566c396ea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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