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鼓勵雇主持續僱用年滿 65 歲的員工,以穩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就業。符合資格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只要僱用年滿 65 歲的員工達一定比率,且連續僱用 6 個月以上,並維持原有薪資水準,即可提出申請。每位員工最高可獲得 18 個月的補助,總計 258,000 元,而每一雇主每年度的補助總額上限為 300 萬元。雇主需在員工將滿 65 歲的前一年底,該員工已連續受僱達 3 個月以上,並於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期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繼續僱用年滿 65 歲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詳見附件一);繼續僱用期間達 6 個月以上;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受僱者於年滿 65 歲之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達 3 個月以上;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 3 人以上;雇主自申請本計畫之日起至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不得強制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轉換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雇主於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應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繼續僱用高齡者,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雇主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各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雇主有不實請領或溢領、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未實質僱用高齡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違反本辦法或本計畫規定、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等情形;雇主自申請受僱高齡者繼續僱用補助之日起至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約情事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雇主僱用每位員工最高補助 18 個月,共計 258,000 元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每一雇主每年度補助總額上限為 3,000,000 元
・按月計酬補助(第 1-6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3,000 元
・按月計酬補助(第 7-18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
・非按月計酬補助(第 1-6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7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3,000 元
・非按月計酬補助(第 7-18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8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最高3,000,000元
每年 9/1 ~ 次年 8/31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原有薪資證明文件、僱用證明文件、薪資證明文件、原核准函影本、領據(附件三)、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四)、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電話:(03)558-3456 #216|地址: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326020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活動期間,補助期間依個別員工情況而定。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週期,非單一日期範圍。附件一詳細說明了不同行業別的繼續僱用比率計算方式,未在項目中詳列。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10940662F2403E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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