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婦女重返職場,特別推出「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提供自主訓練獎勵、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三大類措施。這項計畫旨在協助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的婦女,透過訓練提升技能、穩定就業,同時也鼓勵雇主提供友善職場環境。婦女可依自身需求申請最高 30,000 元的自主訓練獎勵,或每月最高 10,000 元的再就業獎勵;雇主則可因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每僱用 1 名婦女每月獲得 5,000 元補助,最長可領 12 個月。申請者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婦女: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雇主: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不可申請: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不實申領;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者,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申請再就業獎勵者,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申請再就業獎勵者,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申請再就業獎勵者,已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申請再就業獎勵者,已領取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申請再就業獎勵者,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申請再就業獎勵者,不實申領;申請再就業獎勵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僱用之婦女為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領取期間有與所僱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申請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未依規定為所僱用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已領取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者,不實申領
・自主訓練獎勵(婦女):每人最高發給 30,000 元
・第一次自主訓練獎勵:20,000 元
・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10,000 元
・再就業獎勵(婦女,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 10,000 元,最多發給 6 個月
・再就業獎勵(婦女,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 5,000 元,最多發給 6 個月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雇主):每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滿 30 日,每人補助雇主 5,000 元,最長核發 12 個月
・申請方式: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可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或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可向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提出
・重要時間點:婦女完成自主訓練後,應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第一次自主訓練獎勵;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 180 日內就業,應於就業次日起 30 日內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婦女應自領有推介卡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未領有推介卡之婦女,自受僱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得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應申請受僱期間再就業獎勵;雇主應於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期間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或於婦女離職退保之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注意事項: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疑義得召開會議審查;婦女每次申請再就業獎勵,受僱期間未滿 90 日者,按受僱期間月數請領,1 個月以 30 日計,未滿 30 日不予核發;雇主於第一次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後,仍繼續僱用同一婦女,無須再提出申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查得之投保紀錄審核通過後,於僱用期間內,每滿 90 日核發;未檢齊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勞發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雇主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補助人數,以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為限,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
最高30,000元
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心得報告、再就業獎勵申請書、工資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再就業獎勵)、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僱用名冊、受僱者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請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之佐證資料、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頁面未提供整體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HTML頁面提供的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為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資訊,非本全國性福利之主辦單位聯絡方式,故不列入。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02a76d1fe047492590379a71b9d3064b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