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培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促進產業發展,特別推出音樂產業補助計畫。此計畫分為「專業培訓」及「音樂製作及行銷」兩大類,旨在提升原住民族音樂人才質量與創作品質。符合資格的法人、團體、公司或具中華民國國籍的自然人(創作者本人),可申請最高 2,000,000 元的補助,用於專業培訓、專輯製作、單曲或迷你專輯製作,以及作品創意行銷。申請者需自籌至少 20 %的總經費。專業培訓類原則於每年 2 月提出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類則於每年 10 月提出次年度申請,並需檢附相關企劃書、證明文件及作品樣帶等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專業培訓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專業培訓類:參訓學員人數應達 15 人(組)以上;專業培訓類:參訓學員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樂團報名者,團員應有 1/2 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專業培訓類:課程規劃應以提升參訓學員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為目標;專業培訓類:每案培訓總時數不得少於 30 小時;專業培訓類:師資應由國內或國外具該領域專業背景,並具 5 年以上實務經驗;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創作、錄製及行銷:應為創作者本人;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或演奏應具原住民族文化內涵,並具創意表現;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創作、錄製及行銷:專輯作品長度不得少於 30 分鐘(若申請專輯);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創作、錄製及行銷:單曲及迷你專輯作品曲數以 5 首(含)以下為限(若申請單曲及迷你專輯);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應為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音樂製作及行銷類 - 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之宣傳計畫應具體規劃,內容包含行銷方式、宣傳管道及成效評估分析等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者於 2 年內已申請過本補助(經本會認定符合政策推動需要者不在此限);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已獲其他部會補助;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專業培訓: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2,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相關支出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者,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 50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相關支出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以上者,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 50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作品創意行銷: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
・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專業培訓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止;原住民族音樂製作及行銷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應於作品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培訓以免學費為原則,得收取保證金;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補助經費不得用於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參訓學員人數未達規定基準者,本會得依比率核減補助款;獲補助者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其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各項宣傳資料或相關設備之適當位置,明確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最高2,000,000元
每年 2/1 ~ 2/28 (專業培訓)
每年 10/1 ~ 10/31 (音樂製作及行銷)
申請表(專業培訓類)、申請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申請者獲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其章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費預估明細表(專業培訓類)、關鍵績效指標表(專業培訓類)、授權書(音樂製作及行銷類)、音樂作品樣帶(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申請人為個人)、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若申請者資格須具原住民身分)、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該申請補助作品製作之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影本
本頁面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的修正公告,自 2025/12/30 生效。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但活動期間為核定日起算,無明確日曆日期。頁面未提供本補助的直接聯絡電話或地址,僅有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的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