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旨在協助育兒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未滿2歲兒童,且須完成出生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津貼依子女排序發放,第一名子女每月可領 5,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以上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申請人可透過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經由指定資訊網站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申請人;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並能舉證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因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
・第一名子女: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
・津貼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文件、資料未齊備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於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兒童帳戶,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津貼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津貼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不符合發放資格而領取津貼者,應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兒童死亡或失蹤、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形,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待主責社工完成會面訪視並撤除協尋後補發暫停期間津貼與續發;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就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之給付;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2)2653-1776|地址:115204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期間為持續性,但文案未提供明確起訖日期,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設為 null。應備文件僅提及「證明文件、資料」,未列舉具體項目。

資料來源:https://www.sfaa.gov.tw/sfaa/list/detail/5d3/5Kp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