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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居住生活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桃園市的 65 歲以上長者,改善其居住環境安全與衛生。符合資格的長者,若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具備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可申請住屋防水、給排水、壁癌處理、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等工程。租賃住屋者則限於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的必要修繕。每戶住屋自核定補助日起 3 年內,最高可獲補助 10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待核定後方可進行修繕,完工後再申請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桃園市;未進住老人福利相關機構;申請補助之住屋坐落於桃園市;申請人所有或租賃住屋,且實際居住;若為租賃者,其租賃契約期滿日應在申請補助日之後,且相距超過 3 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桃園市列冊低收入戶;桃園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具備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
・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及壁癌處理
・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
・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租賃住屋修繕項目:以室內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為限
・補助金額:每一住屋自核定補助日起 3 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 10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核定後始得施工,完工後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款
・注意事項:核定後因故需更換廠商,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且申請核定時的廠商須與實際施作工程的廠商為同一家。遮雨棚屬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需提供建造相關合法證明,否則無法核定。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並按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為之;不符或違反本補助辦法條文規定則不予補助。已接受政府相關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金額/折扣】

1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並請以文字詳細說明需修繕之必要性、需修繕的原因等)、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切結書、申請修繕住屋為租賃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及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其他審查所需或本局指定之文件、核定補助項目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撥款時檢附)、請領領據正本(撥款時檢附)、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時檢附)、修繕工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具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統一發票號碼)或收據(具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正本(撥款時檢附)

【聯絡方式】

電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03)3339090、(03)3350598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戶住屋 100,000 元,自核定補助日起 3 年內有效。

資料來源:https://newrepat.sfaa.gov.tw/home/repat-welfare/detail/2c90e4c76633d6e701663411211c07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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