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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醫療健康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家庭的醫療負擔。補助對象為設籍桃園市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兒少保護個案、安置於機構或寄養家庭者、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6 歲兒童、發展遲緩兒、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者、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童少年,以及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必要者。補助項目多元,包含住院及看護費用、未婚懷孕生產醫療費、親子血緣鑑定費、發展遲緩評估療育費、早產併發症醫療費、無健保者醫療費、心理諮商輔導費、健康檢查費、其他特殊醫療需求及健保費等。申請人需在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桃園市社會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桃園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為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生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看護費用:/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2,800 元;半日 1,500 元/住院及看護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
・未婚懷孕生產或流產之醫療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5 萬元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年以申請 1 次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經醫師診斷為因早產與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之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
・心理諮商輔導費用:/個別心理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每人每年最多補助 20 小時/團體心理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 2,400 元,每人每年最多補助 20 小時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為有補助必要之醫療項目:/兒童或少年保護個案健康檢查費:每年至多申請 1 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000 元/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每人每年以補助 30 萬元為上限
・兒童及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年以補助 1 次為限
・補助額度:/服務對象為上述第 1 款至第 5 款者:全額補助/服務對象為上述第 6 款至第 10 款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申請方式: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申請住院看護費用,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病情特殊,須聘請專人照顧;未婚懷孕生產或流產之醫療費用補助,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可補助之對象,以申請該條例補助為優先;心理諮商輔導費用補助對象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限,且須於執行前經專案簽准

【金額/折扣】

最高30萬元

【期間】

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領款收據正本一份、健保卡影本、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住院及看護費用,則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病房類別與住院天數,若含括病房費用,請於診斷證明書載明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有安排指定病房之需求)、看護費收據或領據正本,須註明看護日期及時間、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六個月內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之兒童或少年:請領補助證明、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本府委託安置或寄養之公文、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罕見疾病之兒童及少年:醫療院所或療育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重大傷病證明、請領心理輔導費用需檢附心理諮商師簡歷及證明、個案心理輔導紀錄、諮商師與個案之簽到表及結案報告、依上述服務對象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需檢附國稅局核發之前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3322101#6319|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承辦單位地址。補助額度分級依家庭總收入平均與最低生活費倍數或平均消費支出倍數計算,具體金額需依當年度公告為準。申請期間為相對期間,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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