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旨在減輕其就醫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的列冊低收入戶,可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全額補助(特定項目除外),以及在醫療院所無健保病床時的住院病房費補助。病房費補助設有每日上限,住院 15 日內每日最高 1,600 元,第 16 至 45 日每日最高 800 元,每人每年總額上限為 15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或就診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提出申請,可選擇臨櫃、郵寄或網路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住院病房費(因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住院治療者):/住院 15 日以下:每日上限 1,600 元,覈實補助/住院滿第 16 日至第 45 日:每日上限 800 元,覈實補助/每人每年病房費用補助額度:上限 150,000 元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
・重要時間點:總處理時限不需社會局代查財稅 8 日、需社會局代查財稅 16 日 (含假日/日曆日)
・注意事項:病房費用補助以兩人病房為原則,住單人病房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除外;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