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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醫療健康 臺北市

【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旨在減輕其就醫負擔。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的列冊低收入戶,可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全額補助(特定項目除外),以及在醫療院所無健保病床時的住院病房費補助。病房費補助設有每日上限,住院 15 日內每日最高 1,600 元,第 16 至 45 日每日最高 800 元,每人每年總額上限為 15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或就診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提出申請,可選擇臨櫃、郵寄或網路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住院病房費(因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經醫師診斷須接受住院治療者):/住院 15 日以下:每日上限 1,600 元,覈實補助/住院滿第 16 日至第 45 日:每日上限 800 元,覈實補助/每人每年病房費用補助額度:上限 150,000 元
・申請方式: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
・重要時間點:總處理時限不需社會局代查財稅 8 日、需社會局代查財稅 16 日 (含假日/日曆日)
・注意事項:病房費用補助以兩人病房為原則,住單人病房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除外;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元

【期間】

出院或就診日起6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表 1 份、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1 份、最近 6 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 6 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若檢附收據副本、收據影本、蓋茲與正本相符收據,逕予駁回)、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自費藥品材料費明細(非指病歷資料、自費特材手術同意書),並請主治醫師證明不使用健保藥品材料之原因及使用該自費藥品材料其積極治療之必要性、無健保病房證明

【聯絡方式】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2323|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注意事項】

病患本人如為未滿 18 歲之兒少,建議向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洽詢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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