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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這項福利提供每月生活津貼給符合資格的 65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申請人必須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並符合特定的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基準。津貼金額分為兩級,每月每人可領取 7,759 元或 3,879 元,依家庭收入狀況而定。申請人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 2,500,000 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 250,000 元為限;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不可申請: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每人 7,759 元(適用於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每人 3,879 元(適用於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超過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申請方式:申請人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將本津貼逕匯入該專戶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
・注意事項: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領之

【金額/折扣】

最高7,759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具體項目未列出)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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