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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署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役政署

【內容簡介】

・役政署提供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的機會,讓符合特定家庭狀況的役男能以較短的役期完成兵役義務。申請資格主要考量役男家中有重度身心障礙、重大傷病需照顧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或育有年幼子女,或父母/兄弟姊妹因服役死亡/重度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役男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役男家屬範圍須符合以下條件:父母及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自役男提出申請前 3 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之家屬;役男家屬不得為以下免計人口: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 1 年,並經財稅機關及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 1 年無相關資料(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自役男提出申請前 3 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需持有證明文件,或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滿 65 歲(含)以上、未滿 15 歲、患有身心障礙(需持有證明文件)、患有重大傷病(需持有證明文件)、或滿 15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役男育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 2 名(含)以上;役男育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 1 名,且配偶懷孕 6 個月(含)以上;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需持有證明文件),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需持有證明文件),有撫卹事實
・不可申請:於 2024/07/05(含)起,因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服補充兵役者
・服補充兵役:依規定服役,役期較常備役短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

【應備文件】

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身分證影本、相關證明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頁面提及 2024/07/05 起取消低收、中低收入戶服補充兵之規定,此為重要排除條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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