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提供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旨在讓符合特定家庭狀況的役男,能於戶籍地(家屬所在戶籍地)服役並返家住宿,以兼顧家庭生活。申請對象為役男家屬有年齡限制(如均為 60 歲以上或未滿 18 歲)、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家屬因服兵役死亡/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以及符合生活扶助等級者。役男需在收到兵單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役男家屬均屬 60 歲以上、未滿 18 歲;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並持有證明文件(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並持有證明文件(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安排役男至戶籍地(家屬所在戶籍地)服役並返家住宿,以兼顧家庭生活
・申請方式: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役男家屬年齡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基準;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需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死亡或身心障礙需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