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出單親培力計畫,旨在鼓勵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的單親家長,透過就讀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取得學位。本計畫提供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補助,並針對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以下或 18 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者,提供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者需符合家庭收入及存款限制,且未領取其他政府學費補助。每年分兩梯次受理申請,鼓勵符合資格的單親家長郵寄資料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單親家長,並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子女;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遭受家庭暴力單親需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員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如子女由其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該親屬應為成年,並具備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一
・不可申請:已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已獲教育部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 1.75 萬元或其他政府補助者(如欲申請,應先將教育部已扣減款項退回學校);超過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
・高中(職)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 8,000 元
・國立大專校院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 12,000 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 18,000 元
・臨時托育補助費: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金額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 48 小時(低於 48 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
・高中(職)組名額: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10 名
・大專校院組名額: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240 名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至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需註明「申請單親培力補助」
・重要時間點:當年第 1 個學期(下學期)申請期間:2026/02/24 ~ 2026/03/25(遇假日順延);當年第 2 個學期(上學期)申請期間:2026/09/07 ~ 2026/10/06(遇假日順延);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補件
・注意事項: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受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得將名冊資料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最高18,000元
每年分兩梯次申請
申請表、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辦理就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如子女由具托育人員資格之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則須另外檢附托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影本
電話:02-23212100 分機 119|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 號 9 樓|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申請期間為每年分兩梯次,日期為當年 2/24 ~ 3/25 (下學期) 及 9/7 ~ 10/6 (上學期),已換算為 2026 年。臨時托育補助費的每小時最高補助金額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文案未列具體金額。活動期間僅提及「修業年限內」及「第 2 階段補助至 12 月底止」,無明確起訖日期,故設為 null。應備文件中的「其他相關資料」因過於籠統已省略。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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