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提供低收入戶幼兒就讀幼兒園的學費補助。本補助對象為具本國籍、2歲以上至未滿5歲的低收入戶幼兒,或經特殊教育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小者,且須就讀符合規定的幼兒園。補助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核定,每學期補助總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學費總額,且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的中央政府補助重複領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幼兒園;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之低收入戶幼兒(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已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幼兒園就學費用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每人每學期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申請方式:請洽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原為「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現中央已無寄養家庭兒童就讀幼兒園相關補助
實際補助金額由地方政府決定,頁面未提供具體金額範圍。申請方式未詳述,但與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相關。頁面上的服務時間是 1957 專線的服務時間,非本補助專屬。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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