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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未滿 18 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面臨困境的兒少。若家庭因父母失業、重病、入獄、離婚、失蹤、家暴出走、雙亡或遭遺棄等原因導致生活陷困,經社工評估符合經濟條件者,可申請此項扶助。每名兒少每月可獲補助 3,000 元,扶助期間原則為 6 個月,最長可延長至 12 個月。申請人需在生活陷困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可透過線上平台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申請條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 1 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適用臺灣省各縣市及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者(適用直轄市),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 150,00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 6,5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不符前述經濟條件,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不可申請: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弱勢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每人每月補助:3,000 元
・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 12 個月
・同一事由補助次數:1 次為限
・差額補助:若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弱勢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得核予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注意事項: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期間或期滿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應協助其申請其他補助或結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金額/折扣】

3,000元

【期間】

2024/11/26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身分證、健保卡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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