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受災低收入戶透過創業重建生活。符合資格的受災低收入戶,若已領取政府災害救助,並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營運,即可申請。本補貼提供每戶最高 150 萬元的創業貸款,並享有年息 4% 的利息補貼,最長可補貼 5 年。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或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針對辦法發布前之災害),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此補貼旨在減輕創業初期負擔,鼓勵災區居民自力更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災區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之受災低收入戶;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
・不可申請:檢附之文件為虛偽不實者;未具第三條所定資格(即不符合上述必要條件);經撤銷或廢止低收入戶資格;創立之事業停業或歇業;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貸款金額:每戶最高 1,500,000 元
・利息補貼額度:年息 4 %(貸款利率低於此者,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補貼利息年限:最長 5 年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利息補貼經核准後,其補貼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起算。承貸金融機構應於每年 5 月及 11 月結算利息補貼金額,並造冊送本部核撥經費。
・注意事項:本辦法自 2015/08/06 施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500,000元
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本辦法發布前已發生之災害,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本辦法於 2015/08/06 施行)
金融機構核放本貸款相關證明文件、事業負責人證明文件、切結書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申請期間為條件式,依災害發生日或辦法發布日計算,非固定日曆期間。排除條件為辦法中列出的撤銷或廢止補貼之情形。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7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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