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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災害救濟捐款專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災害救濟捐款專戶慰問金,旨在協助因天然災害導致重大損害並影響生活的民眾。補助對象為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或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受影響者,需於災害發生後 6 個月內向地方政府報送資料審核。慰問金依受災情況分為死亡、失蹤、重傷及專案簽准等類別,金額從最高 20 萬元至 1 萬元不等。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因風災、水災、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且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發生,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於災害發生後 6 個月內報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核資格後,層轉衛生福利部核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衛生福利部專案簽准者
・不可申請:死亡慰問金不得與重傷、專案慰問金重複領取
・死亡慰問金:每人發給 200,000 元(因災致死或致重傷並於發生後 30 天內死亡者)
・失蹤慰問金:每人發給 200,000 元(受災行蹤不明者)
・重傷慰問金:每人發給 50,000 元(因災致重傷者)
・專案慰問金:每人最高發給 10,000 元(經衛生福利部專案簽准者)
・申請方式:於災害發生後 6 個月內報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核資格後,層轉衛生福利部核定
・死亡或失蹤慰問金申請人順序: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重傷慰問金由本人或前款所定順序之人申請;若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慰問金應予繳回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期間】

於災害發生後 6 個月內

【應備文件】

死亡慰問:正本收據、全戶戶籍謄本(如死者尚未註記除戶,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具領人存摺影本、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申請慰問金清冊、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死亡證明、失蹤慰問:正本收據、全戶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具領人存摺影本、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申請慰問金清冊、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失蹤證明、重傷慰問:正本收據、全戶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具領人存摺影本、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申請慰問金清冊、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重傷證明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災害發生後 6 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頁面資料修改時間為 2022/03/01,非申請期間。無附件內文可供參考。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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