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旨在協助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但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經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新住民。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新住民可獲全額健保費補助,中低收入戶則補助 1/2 自付健保費。申請人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設籍前新住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國籍配偶死亡,未再婚之新住民;本國籍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其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與本國籍配偶離婚後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獨立參加本保險之新住民
・不可申請:已完成設籍登記(取得國人身分證);已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獲補助健保費之本國籍保險對象
・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新住民:補助 1/2 自付健保費
・申請方式: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補助運用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協助社會救助法未補助之設籍前新住民;經費不足或用罄時,補助即告停止,獲補助者應自行繳納健保費;健保署審核認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設籍前新住民不論投保類別或投保身分,皆可享有補助權益
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或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健保署查驗屬實者得免提供)
電話:0800-030-598|服務時間:每日 08:00 ~ 22:00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文案未提供明確的西元年月日,僅說明為「申請當年度其家庭符合資格當月起至同年 12 月止」,故設為 null。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若經健保署查驗屬實者得免提供。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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