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提供給符合資格的女性被保險人,在其分娩或早產時,一次性發放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日的給付,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申請人需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規定,並可在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申請。申請方式多元,可透過書面郵寄、戶政事務所臨櫃或線上辦理出生登記時併同申請,或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投保單位也可代為線上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女性被保險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日數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不可申請:男性被保險人的配偶分娩、早產、流產者;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予 60 日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被保險人持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線上申請、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
・重要時間點:給付款於核定後 15 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注意事項: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重複送件會增加核付時間。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死產證明書(死產者應檢附,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免附中文譯本)、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時)、委託書(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由受託人代為申請)、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投保單位線上申請時)
電話:02-23961266 分機 2866|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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