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補助案件,研究生應於國際學術會議結束後 15 日內,於國科會網站線上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及登錄結報之經費;國科會收到請款公文後約 1 個月後撥付款項至學校專戶,再由出納組撥款
補助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由自籌經費或執行國科會各類計畫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國科會補助款屬專款專用,不得由其他人代為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改參加其他不同之會議,亦不得轉作其他用途;獲補助案件非經申請機構報經國科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除註銷申請外,各項變更內容皆應於會議舉辦前提出申請;同一研究生獲補助案件報經國科會同意註銷者,得向申請機構再提出申請於同年度內出席其他國際學術會議;同一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案向國科會及其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國科會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國科會應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