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適用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意外或重病致生活陷困、家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服役服刑無法工作、財產遭強制執行凍結等・須設籍本市,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同一事由同一年度限申請1次・核發金額依急難救助金核發基準表
依核發基準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58&s=684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