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對象:新生兒於彰化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父或母自出生日前1年至申請時連續設籍彰化縣且中途未遷出
・金額:115年起出生,第1胎3萬元、第2胎5萬元、第3胎(含以上)8萬元
・期間:115年1月1日起新制
・申請方式:出生日起3個月內(國外出生6個月內),向縣內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最高 $80,000
自 2026-01-01
資料來源:https://lawsearch.chcg.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88160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