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對象: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並設籍彰化縣,父或母自出生前一年起連續設籍本縣未遷出
・金額:115/1/1起出生 第一名3萬、第二名5萬、第三名以上8萬元
・115/1/1前出生:每名3萬元
・期限:國內出生3個月內、國外出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
・受理: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公所
最高8萬元
自 2026-01-01
資料來源:https://www.chcg.gov.tw/DTO/social/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x?data_id=1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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