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對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戶籍地、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逾183日、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且家庭經濟符合標準者
・金額(每月每人):依障礙程度與家庭經濟分級核發,最高9,485元;另有5,437元、4,049元等級距
・申請:檢附申請表、身分證明等,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處/公所)提出
・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授權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最高9,485元
常態
1957福利諮詢專線
資料來源:https://dpws.sfaa.gov.tw/welfareInfo-detail.jsp?serno=2024082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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