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訂定,協助遭遇職業傷病而失能、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勞工維持基本生活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至第 3 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8,700 元
・失能程度第 2 至第 7 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 6,200 元
・有加保的職災勞工最長可發給 5 年;未加保者最長得發給 3 年
・不論職災勞工有無參加勞保,均可依規定申請
最高每月 8,700 元
申請方式: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後,逕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諮詢專線:0800-085-151
聯絡電話:02-8995-6666 分機 8287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
同一傷病請領之失能生活津貼,加保者所有請領期間合計以 5 年為限,未加保者合計以 3 年為限
本項津貼及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應於每屆滿 1 年之日前,檢具 3 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署辦理續領
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8702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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