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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職業災害慰問金,旨在協助因職業災害導致家庭功能失調或生活困境的勞工及其家庭。符合資格的勞工,包括勞保被保險人或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從業者,且在職災發生時設籍高雄市並年滿 15 歲,可依其職業災害的嚴重程度申請慰問金。死亡者最高可領取 300,000 元,失能者則依等級區分,可領取 10,000 元至 30,000 元不等。此外,針對重大職業災害住院者及未設籍高雄市但在本市發生重大職災死亡的勞工,亦有額外慰問金。申請人需備妥戶籍謄本、勞保資料、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文件,並於職災事實發生或相關給付核定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行業;年滿 15 歲;職業災害發生時設籍本市,且申請時仍在籍(因職業災害死亡者不適用申請時仍在籍之規定)
・不可申請:已領取中央或地方機關同性質之慰助(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且領取總額多於本慰問金應給付金額者
・死亡慰問金:最高 300,000 元
・失能慰問金(第 1 級至第 5 級):30,000 元
・失能慰問金(第 6 級至第 10 級):20,000 元
・失能慰問金(第 11 級至第 15 級):10,000 元
・重大職業災害住院者慰問金:5,000 元
・未設籍本市勞工於本市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時慰問金: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凡領取中央或地方機關同性質之慰助(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將予以扣抵;同一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申領或委託一人代表申領;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將駁回其申請;申領資料不實、以不正當方法申領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主管機關不予發放慰問金;已發放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其金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勞動場所中因執行職務致死亡者,準用本辦法;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申請順序於預算額度內辦理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自職災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核定日起一年內

【應備文件】

申請書、收據、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醫院診斷證明書(失能者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正本(死亡者需檢附)、勞動部職業災害勞工家屬慰問金或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核定公文影本(死亡而未投勞保者,得檢附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委託書(職災勞工死亡,同一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者)

【聯絡方式】

電話:(07)812-4613 轉分機 523-528、555-556|地址:806604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2:00、13:30~17:30

資料來源:https://labor.kcg.gov.tw/cp.aspx?n=850FCE34F7EB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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