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供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符合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享 0.2 % 的特別稅率,相較於一般用地的 1 % 至 5.5 % 累進稅率,能大幅減輕稅負。申請對象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房屋亦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此外,都市土地面積需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下,非都市土地則在 700 平方公尺以下,且每戶僅限一處。申請人應於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或任何直系親屬已於該地完成戶籍登記;該自用住宅用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上之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任何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僅限一處土地適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
・不可申請:整戶戶籍已遷出者
・地價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適用 0.2 % 稅率
・一般用地稅率:1 % ~ 5.5 % 累進稅率
・申請方式: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若遇例假日,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逾期申請者,經核准後自次年起適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新所有權人須重新申請;適用條件變更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為信託財產者,除自益信託且符合特定條件外,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