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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宜蘭縣政府獎勵青年穩定就業獎勵金

財經金融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設籍本縣未滿 30 歲青年穩定就業,提供穩定就業獎勵金。符合資格的青年,經由縣府就業服務臺推介至縣內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並連續就業滿 6 個月或 1 年,且勞保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即可申請。第一次獎勵金為 12,000 元,第二次為 15,000 元,旨在改善青年失業及低薪狀況,提升勞動參與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未滿 30 歲青年;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6 個月(申請第一次獎勵金)或滿 1 年(申請第二次獎勵金);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級距達基本工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失業期間至宜蘭縣政府辦理求職登記,取得求職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並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宜蘭縣政府就業服務臺推介至宜蘭縣事業單位工作;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不可申請:已請領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本要點就業穩定獎勵金;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自願離職者;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於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6 個月再受僱(部分工時期間曾受僱者不在此限);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12,000 元
・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15,000 元
・申請方式:向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應於取得申請資格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獎勵金以年度預算為限,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申領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後,因非自願離職者,得由本府就業服務臺再開立介紹卡,於離職日起 60 日內轉職,並符合資格再就業者,得申請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惟轉職以 1 次為限,且不得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元

【應備文件】

穩定就業獎勵金申請書、領取收據、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者免附)、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文件,並經事業單位用印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的起訖日期,僅說明需在符合資格後 90 日內申請,且以年度預算為限。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僅第一次申請需檢附。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Download.ashx?FileID=5002&id=GL000539&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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