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屏東縣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

綜合津貼 屏東縣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內容簡介】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推動「屏東縣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辦法」。凡民眾發現行駛於屏東縣轄區內有嚴重排煙污染之汽機車,可透過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檢舉。檢舉需提供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的照片或影片等證據,並留下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經主管機關查證並確認被檢舉車輛排放污染物達標準者,檢舉人每案可獲得 200 元獎勵金,獎勵金將以電匯方式至少每季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眾;檢舉行駛於屏東縣轄區內有污染之虞之汽機車;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3 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10 秒以上、15 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柴油車輛黑煙標準、汽油車輛及機車粒狀污染物標準:30 %)
・不可申請:被檢舉之車輛為一般報廢、切結報廢、死亡註銷、條例逕行註銷、停駛或失竊等;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被檢舉人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為公示送達;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經檢舉裁罰未改善而受按次處罰者
・檢舉汽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獎勵金:每案 200 元
・申請方式: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向主管機關檢舉,電匯帳戶應於檢舉時一併提供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至少每季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僅獎勵最先之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金額/折扣】

200元

【應備文件】

污染事實照片或影片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本辦法自 2019/01/01 施行,為常態性獎勵機制。應備文件中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需提供資訊,非實體文件。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86#lawmenu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