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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綜合津貼 基隆市

【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

【內容簡介】

・基隆市政府為增進基隆市義勇人員的福利,訂定「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此辦法提供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義勇消防人員及民防人員等幹部與隊員,在重大傷病住院、失能、喪葬及退隊時的互助金。互助人每年需繳納 200 元互助金,主管機關每年補助 600 元。福利項目包含最高 10,000 元的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最高 20,000 元的失能互助、最高 40,000 元的喪葬互助,以及依年資計算的退隊互助金。因執行任務導致傷病或失能死亡者,可獲得更高額的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向所屬互助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本市義勇警察人員、交通義勇警察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及民防人員之幹部與隊員;為互助會之互助人;每年繳納互助金 200 元
・不可申請:因案在監服刑或服勤考核不佳等因素,經處分勒令退隊者;已享有免費醫療或其它有關補助;因犯罪或其它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因傷病致失能,經領取失能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兄弟姐妹同為互助人者,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姐妹中之 1 人申請為限;配偶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配偶之 1 人申請為限;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子女或父母之 1 人申請為限;退隊互助: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給付醫療費用 70 %,全年給付總額以 10,000 元為限,並以出院日所屬年度合計之
・失能互助:全失能者給付 20,000 元
・失能互助:半失能者給付 15,000 元
・失能互助:部分失能者給付 10,000 元
・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 40,000 元
・喪葬互助: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10,000 元
・喪葬互助:受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 5,000 元
・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滿 3 年者給付 500 元
・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期間超過 3 年者,每增 1 年加給 200 元
・因執行任務致受傷者:給付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費全額,全年給付總額以 10,000 元為限
・因執行任務致失能或死亡者:給付失能或喪葬互助金之 4 倍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送請參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經查明屬實後,由互助會依程序辦理撥付
・福利互助經費由主管機關每年補助互助金 600 元,互助人每年繳納互助金 200 元;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公保、健保、勞保指定之醫療院所者為限;車禍、急診、開刀、腦溢血及其他須急救之重大傷病,得就近送由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 7 日內之自費醫療費用不在此限;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所住病房最高給付以每日 400 元為限;伙食、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用,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外,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喪葬互助金受益人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平均分配;喪葬互助金無前條所定受益人時,依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或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順序具領;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不予退還;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者,應撤銷互助金給付之處分,已領取之互助金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喪葬互助項目所稱父母、配偶及受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在國內並設有戶籍者為限;所稱受撫養之子女,指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而在學無職業或身體失能、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元

【期間】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者自出院次日起算)

【應備文件】

申請書 (一式二份)、有關證件、互助資料卡

【注意事項】

頁面為修正條文對照表,實際福利內容依據修正後的條文。申請期間為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無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exlaw.kl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2378&id=FL025921&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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