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文化局
・花蓮縣文化局為推廣花蓮城市形象及在地人文特色,鼓勵影視音業者及在地團體於花蓮縣內拍片取景或辦理影視音推廣活動,提供多項補助。補助項目包含工作人員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器材租借及推廣活動費用,每案最高可獲提案計畫總經費的 70 %補助。申請對象為影視音業者、合法設立的公司、店家、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或本縣文化館舍及藝文空間。申請者需於活動辦理或製作前 1 個月檢附申請書、單位證明、計畫書等文件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並需於當年度 12 月 15 日前完成核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辦理地點在本縣行政轄區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影視音業者(電影片製作業者、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新媒體製作業、聲音錄製/成音/聲音節目等相關聲音工程製作業者);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本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經本局限期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正面效益,且劇情內容、場景與本縣不具關聯性;推廣活動/聲音工程製作內容、地點與本縣不具關聯性;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未遵守相關勞基法或勞工安全等法規者;侵害他人權利者,包含智慧財產權、肖像權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正式函知後,仍未依限至本局辦理核銷者;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遵守第十一條事項、虛報、浮報、未主動提前告知無法執行計畫等情事;提供不實個人資料者;同一案件已申請補助者
・影視音住宿補助:每人每日補助上限 500 元,核實支應 (限拍片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之工作人員住宿費用,且住宿地點為本縣合法立案旅宿業)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每人每日補助最高 1,500 元,核實支應 (限拍攝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任用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 6 個月以上之人員,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本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最高 50 %)
・影視音器材租借補助: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最高 50 %,上限 50,000 元,核實支應 (限拍攝或聲音工程製作期間租用攝影、聲音錄製器材費用)
・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核實支應 (限辦理影視音活動費用)
・總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不高於提案計畫總經費之 70 %
・申請方式:檢附相關資料紙本 (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及電子檔 1 份,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文化局藝文推廣科 (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封面須註明:申請「影視音製作及推廣活動」補助
・重要時間點:核銷手續應於當年度 12/15 前完成;獲補助者應於拍攝/聲音工程製作結束或活動完成後 1 個月 (30 日) 內辦理核銷
・注意事項:本補助採隨到隨審方式,原則應於 1 個月 (30 日) 前申請;補助款專款專用,不得重複報支;計畫經費調整幅度達 20 %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局核准;獲補助之影片及影視音推廣活動相關文宣,應於影片片尾、宣傳片及各項文宣品標示「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協助或補助拍攝字樣及識別標幟
最高100,000元
2026/01/01 ~ 2026/10/31
申請書 1 份 (附件 1)、單位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擇一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證明文件;本國影視音業者應檢附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之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音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或進行聲音工程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合法立案團體之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本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之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計畫書一式 3 份 (含電子檔 1 份)、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聲明書 (附件 2-1、2-2)、任用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 6 個月以上之人員證明文件 (申請在地人士就業補助者檢附)、活動辦理場地所有權人或單位之同意書 (附件 3,申請影視音推廣活動補助者檢附)
地址: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
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及服務時間。申請期間為 115 年度,但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起訖日期,僅提及核銷截止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文件為行政樣板,但因簡章明確要求檢附,故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1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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