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供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受災戶透過創業重建生活。本補貼適用於領有政府災害救助的低收入戶,且須為所創事業的負責人並實際參與營運。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最高 1,500,000 元的創業貸款,並享有年息 4 %的利息補貼,最長可補貼 5 年。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備妥金融機構核放貸款證明、事業負責人證明及切結書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災區領有政府發放各項災害救助之受災低收入戶;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事業營運工作;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融資補助
・貸款金額:每戶最高 1,500,000 元
・利息補貼額度:年息 4 %(貸款利率低於此者,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補貼利息年限:最長 5 年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