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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促進縣內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競爭力並增加農民收益,特別訂定此補助要點。本要點涵蓋農林漁牧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及相關產業,提供多項補助。申請對象廣泛,包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農漁會、農業產銷合作社、農民、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及公私立校院。補助項目包含農業推廣、設備設施、災害慰問金、競賽獎勵金等,申請單位需備妥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等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或其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級農漁會(含產銷班與家政班)、農業產銷合作社及農民;依法設立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本縣各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含供應人與承銷人);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校院
・不可申請: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或農民違反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有其它違反法規之情形
・辦理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教育訓練、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育及農業相關調查研究:每日補助不超過 200,000 元,每案不超過 600,000 元,補助比例不超過 50 %
・農業產銷設備、設施及資材補助(個人):補助比例不超過 30 %
・農業產銷設備、設施及資材補助(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團體、產銷班等共同使用):補助比例不超過 50 %
・農業產銷設備、設施及資材補助(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團體辦理無獲利性或獲利性較低事項):補助比例得提高至 70 %
・農業遇天然災害未達中央現金救助標準時:酌予補助(不得高於中央訂定之標準及相關規定)
・農業遭受人為或不明原因致受損時:發放慰問金,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農業從事人員因特殊貢獻致遭意外受傷或死亡:慰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000 元
・農產品因受季節及產量影響價格低落時:專案簽准補助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各項農業競賽或評鑑獲前三名或中選者(農戶):發給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輔導單位每案補助發展經費不超過 50,000 元
・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各項農業競賽入圍或評鑑最後階段者(農戶):發給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輔導單位每案補助發展經費不超過 20,000 元
・參加跨縣市之區域級各項農業競賽或評鑑獲前三名者(農戶):發給獎勵金,每案不超過 50,000 元
・參加本縣肉品市場之績優供應人及承銷人:發給獎勵金,每人不超過 20,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100 ~ 120 分:獎勵金 100,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90 ~ 99 分:獎勵金 60,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80 ~ 89 分:獎勵金 30,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100 ~ 120 分:輔導單位每班發展經費 6,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90 ~ 99 分:輔導單位每班發展經費 4,000 元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 80 ~ 89 分:輔導單位每班發展經費 2,000 元
・獲頒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輔導單位每案補助發展經費不超過 100,000 元
・獲頒全國優良產銷班:獎勵金(不超過主辦單位發放之獎金),輔導單位每案補助發展經費不超過 50,000 元
・農業家政班考評成績達 80 分以上:家政發展經費每班不超過 30,000 元,輔導之農會每班並得補助 5,000 元發展經費
・申請方式:本縣各鄉(鎮、巿)公所或立案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合作社、依法設立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育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各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含供應人與承銷人)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校院,逕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本縣各農業產銷班(含農、林、漁、牧業)及農民,應向其輔導單位(如農會、公所或合作社等)提出申請,再由輔導單位層轉花蓮縣政府核辦
・注意事項:補助新建之農業設施應取得合法使用,並應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遵守相關建築法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補助項目自核銷後五年內,如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查,並函報花蓮縣政府備查;受補助單位經查獲無正當理由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受補助購買後即無故解除農業經營者,除應返還補助款,未來五年內不得申請花蓮縣政府各項補助;補助款返還之計算方式為原補助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值;計畫執行須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定;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實際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受補助單位接受本府補助款項,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接受本府補助款項如有違法、重覆補助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相關法規追繳之;接受本府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接受本府補助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受補(捐)助團體自行保存之各項支出單據,其保管年限應依其適用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其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金額/折扣】

最高600,0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書(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補助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經費概算(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納入預算證明書(鄉(鎮、市)公所請款時)、招標合(契)約書及第一次之領款收據(需依法辦理採購者)、第二次之領款收據、收支清單、花蓮縣農業發展補助計畫核銷考核表、成果報告、成果照片或經本府指定檢附之相關資料(計畫執行完成後)、合法使用證明(新建農業設施)、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新建農業設施)、切結書(農業相關設施(備)受補助單位)

資料來源:https://ws.h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k5L3JlbGZpbGUvMjU4NjUvMTg5NTU3LzU0Y2E1ZGJhLTE1YzAtNDE1NC1iZjUyLWIyYjU4NTlmNDhkYi5wZGY%3d&n=MTE0MDcyNi3pmYTku7YxLeiKseiTrue4o%2bi%2bsualreeZvOWxlee2k%2biyu%2bijnOWKqeimgem7ni5wZG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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