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針對在台灣工作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供所得稅減免優惠。符合資格者,在首次符合條件年度起算的前 5 年內,每年薪資所得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其半數可免予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同時也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請對象須為經認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且首次獲准在台工作居留,並從事與其專業相關的工作。此外,申請人需在從事專業工作或金卡核發日前 5 年內無台灣戶籍且非台灣稅務居民,並在首次居住滿 183 天且年薪超過 300 萬元的年度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認定具備特定專業之外國專業人才(定義見法規第 2 條);經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持有就業金卡,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證明;首次經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居留(若曾因非專業工作目的獲准居留者不在此限);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經認定特定專業相關之專業工作;在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就業金卡核發日之前 5 年內,無中華民國戶籍且非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就學期間不計入居住天數);首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 183 天之年度,且該年度年薪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所得稅減免:在首次符合條件年度起算的前 5 年內,每年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的部分,其半數免予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所得基本稅額減免:若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所得,該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申請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注意事項:若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
3,000,000元
2026/01/01(無公告截止)
首次經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居留之證明文件(若有第 3 條第 5 項前段情形,應檢附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原核准居留證明文件)、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影本(若適用)、就業金卡影本(若適用)、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從事專業工作與經認定特定專業相關之文件、若有第 3 條第 4 項情形,應檢附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之時點、其他聘僱許可之時點,及從事相同專業工作之聘僱契約等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第 2 條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證明文件(若適用,但若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准之永久居留,並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驗經認定特定專業者,得免附)
電話:+886-2-23228000|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資料來源:https://law-out.mof.gov.tw/EngLawContent.aspx?lan=E&id=20809&kw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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