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平方公尺最高補貼100元,約每坪最高33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補貼標準】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100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50%,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費用不予補貼。申請人單獨居住最高補貼30平方公尺;與申請人同住且設籍臺北市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每增加1名,增加15平方公尺,以增加3名為限。
【資格條件】需設籍臺北市並領有臺北市核發、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住房限制】租賃房屋需位於臺北市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且租賃房屋非社會住宅。